昆明烹饪协会章程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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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烹饪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昆明烹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昆明烹饪协会是由昆明地区烹饪工作者中具有相当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及烹饪管理、教学、烹饪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社会团体, 是党和政府联系烹饪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是昆明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广泛团结和组织昆明地区烹饪科技工作者,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策略,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勇于改革, 奋力开拓, 总结、发展和提高有着悠久传统的烹饪技术, 特别是滇菜和滇味技艺的发堀, 整理和发扬光大, 为促进昆明地区烹饪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昆明市。 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组织会员对我市烹饪行业的发展、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 进行调查研究,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发挥昆明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 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培训班。组织会员积极从事烹饪科学技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有计划地组织考察学习,专题调研和国内外的技术交流,努力提高广大烹饪工作者的理论,技术业务水平。 挖掘传统烹饪技艺、恢复、继承、发展滇菜菜系,积极进行烹饪史学研究,搜集整理烹饪技术资料,介绍推广先进的烹饪技术经验。 接受委托承办烹饪技术和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指导和帮助 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主持昆明地区厨师、面点师、服务员(师)、宴会设计师技术职称的国家等级考核,评定及申请发证工作。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在工作中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争取有关方面对问题的及时和妥善解决。 当好党和政府的桥梁和助手作用,为政府提供对烹饪管理方面决策依据。 第三章会员 笫八条: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承认本会章程的烹饪团体、宾馆、饭店、酒家、餐馆、专业公司、研究教育机构,个体企业。 三级以上的厨师、面点师、餐厅服务师及相当于三级以上的能工巧匠,热心并从事烹饪学有关学科研究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讲师、营养师、工程师、专家、教授和有关科技工作者;热心烹饪科学技术工作,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干部。 笫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发给市科协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语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有优先获得本会编辑的资料、信息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权; 本会会员可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再就业及人才推荐,成果申报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个人会员会费200.00元/年,团体会费:会长单位:10000.00元/年,监事长单位:498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单位:4980.00元/年 副会长单位:498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980.00元/年,理事单位: 2980.00元/年 , 监事单位:2980.00元/年,单位会员: 2800.00元/年。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积极为发展烹饪事业献计献策。 维护本会团结,关心本会发展,按条件介绍新会员入会。 自觉维护协会声誉,自觉抵制有毒,有害,制假食品<原材料>,做到:不采购、不使用、不销售。如明知故犯,开除会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以及超过70周岁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孙耀昆同志担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的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同意,向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科协调查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昆明烹饪协会 2023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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